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往往会在收到败诉判决前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或隐匿以逃避债务履行。此时债权人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542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将财产恢复到原始状态。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出现的意义在于,该制度突破传统民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全面衡量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交易秩序与公平诚信之理念,实现合同的保全。防止因不适格的交易行为阻碍正常社会交易秩序,特别是对以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维护社会整体的交易秩序,并弘扬了诚信价值。
实施撤销权时,需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二是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三是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为恶意;
四是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同时,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也适用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如撤销权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可以寻求刑事救济。
法院可依据《刑法典》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措施。以保障民事执行的顺利运行,严厉打击债务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