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归还赌场“放水”借款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睿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赌场“放水”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4日,在赌场上结识的方某、金某以及金某朋友王某等人相约聚餐。席间,方某向王某提出,想委托王某帮助其在赌场放贷。王某遂联系了外号“大龙”的赌场老板,商定赌场放贷10万元,每天利息800元。王某因临时有事,遂让其朋友金某陪同方某至银行取款,后金某将有关款项交付王某,或根据王某的指示将部分款项转账至赌场老板“大龙”的银行账户。
此后,王某定期通过微信红包向方某支付每天800元的“放水”利息。不久,王某在微信中提及赌场大庄被抓,只能在小场子“放水”了,王某向方某支付的利息也减少至每天200元。数月后,方某提出要撤钱,王某称赌场放贷本身就有高风险,赌场老板已经跑路了。方某遂于2020年11月诉至吴江法院,要求直接接受其款项的金某归还其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方某确认借款事情由其与王某商量,金某没有参与。金某亦将有关款项转交王某或按王某的指示转账。金某与方某之间未达成借贷合意,方某仅以金某收款为由主张与金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于法无据。另外,王某与方某在赌场认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赌场放贷,方某定期从王某处收取高额利息。即使不考虑真实的借款人身份,本案亦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方某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同样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吴江法院也及时将在该案中发现的方某、王某、金某等人涉嫌从事赌场高利放贷活动的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根据该原则,认定即使不考虑真实借款人身份,因案涉款项的用途是赌场放贷,不应受民法保护,原告的诉请同样应依法驳回。一方面,从违法性角度,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本案方某等人出借款项用于赌场高利放贷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罚制裁。另一方面,从价值导向角度,对于方某以赌场放贷为目的而出借的款项不予保护,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