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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尚有未清偿债权的,其仍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日期:2022-11-2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裁判观点: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尚有未清偿债权的,其仍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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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债权人仍享有求偿权,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在抵押物价值未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未径行同意债务人提出的抵顶清算要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利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宁安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福利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宁安农信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民事裁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并未执行终结即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违法。天福利亨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偿还宁安农信社借款合同期内本息。该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7)黑1084执988号执行终结通知书,但实物分割至今无法进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际没有执行终结。宁安农信社于2019年5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罚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是天福利亨公司向宁安农信社书面申请抵顶清算之日,逾期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是执行裁定作出之日,属于自相矛盾。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样错误。天福利亨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多次口头请求宁安农信社拍卖抵押物价款清偿贷款本息,但宁安农信社恶意不行使抵押权,继续计息。为此天福利亨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宁安农信社请求拍卖抵押物清偿债务,遭宁安农信社回函拒绝。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天福利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并申请强制执行,宁安农信社穷尽各种手段阻止执行。宁安农信社对借款合同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有过错,逾期利息是扩大的损失,宁安农信社没有及时止损,就不能对扩大的损失主张权利。(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宁安农信社作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目的是继续计算利息,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构成实质违约,不得就扩大的利息主张权利。一、二审判决支持宁安农信社恶意扩大利息的诉讼主张,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与担保物权立法原意、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相悖。

宁安农信社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宁安农信社不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民事裁定、程序违法的问题。2019年5月28日起诉时,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经执行完毕结案,不能认为没有分割就是执行未终结。(二)宁安农信社不存在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扩大利息损失的问题,而是一直积极主张权利。天福利亨公司提出抵顶清算申请报告,宁安农信社并非必须同意,仅为双方协商过程,不能依照提出申请的时间截止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天福利亨公司人为割裂利息的从属性,导致一系列诉讼的产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宁安农信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时间如何认定;宁安农信社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关于宁安农信社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问题。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债权人仍享有求偿权,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民事裁定亦释明,宁安农信社可在天福利亨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终结后,就其未实现的债权另行提起诉讼。故宁安农信社就双方存在争议的尚未清偿债权提起本案诉讼,系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根据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执9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涉抵押财产由宁安农信社和天福利亨公司按份共有,抵偿宁安农信社的资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时起转移,天福利亨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已执行终结。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再审称未对抵押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即不能认定执行终结,缺乏法律依据。对于天福利亨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时间问题。逾期利息和罚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向贷款人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方式。虽然案涉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偿还借款问题进行了协商与诉讼,但截至2019年4月28日案涉借款本金及期内利息方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清结,天福利亨公司拖欠本息的违约状态始终处于持续之中,期间因必要的磋商和诉讼程序产生的成本不应由债权人负担。二审判决认定天福利亨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的截止日期均为2019年4月28日,并无不当。因宁安农信社未就罚息的计算时间问题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罚息截止时间予以维持,处理结果有利于天福利亨公司。天福利亨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计算逾期利息的截止时间应为(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作出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宁安农信社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问题。案涉合同到期后,宁安农信社与天福利亨公司就如何偿还借款问题进行协商并提起诉讼,均是积极行使债权行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宁安农信社作为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现债权的方式。在抵押物价值未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宁安农信社未径行同意天福利亨公司提出的抵顶清算报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对天福利亨公司关于宁安农信社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福利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树明

审 判 员  孙勇进

审 判 员  季伟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昊

书 记 员 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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