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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

日期:2022-05-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郑晓鹏 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168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对债务承担付款义务,债权人未明确作出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未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合意,应视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应当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一家混凝土生产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了商砼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原告按照被告的电话指示分批多次将混凝土送至被告承建的工地,由被告方的工地代表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每月进行结算,后因被告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将建设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建设公司主动联系原告告知涉案小区楼座被分包给了三名个人,实际施工和使用混凝土的是该三人,该三名自然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与原告就各自所使用混凝土数量和价款进行了对账结算,就被告建设公司所欠的货款进行了拆分,三人均同意偿还各自所使用的份额,与原告私下达成了书面分期还款协议,还款人为该三人。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若三人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选择向建设公司或者三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撤回了起诉。但后期该三名实际施工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商砼公司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建设公司、三名实际施工人连带偿还货款。在诉讼过程中,该三名个人对所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建设公司辩称实际施工人已经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混凝土的实际使用人为个人,债务发生转移,公司不应再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原告商砼公司是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合同中载明的订货人为建设公司,混凝土送货单和确认单中载明的需方亦是建设公司,签字确认的是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货物也是按照项目经理的指示送到了被告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认定《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的买受人为建设公司。三名自然人与原告对账后签订付款协议,对于涉案混凝土款分别向原告作出了偿还的承诺,在付款协议中原告并未放弃对被告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为债务加入。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混凝土款及违约金,三名自然人被告在各自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此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建设公司欠付原告货款,三名自然人被告自愿向原告承诺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自愿接受,同时原告并未作出免除被告建设公司的履行义务,被告建设公司和三自然人被告之间对债务的承担形成并存的关系,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建设公司辩称的债务转移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权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在债务转移中,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后,其已经脱离原债务关系,不再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是由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因此,债务转移又被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债务加入又被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在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存在差别,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默示、未作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不同意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在本质上是增加一个新的债务人来保障债权实现,属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我国《民法典》立法中采取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的立法模式。本案中,原告与三名自然人被告达成的付款协议中,并没有免除被告建设公司的付款义务,不存在债务从建设公司转移至三名个人的情形,故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权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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