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仍起诉,己方录音反成对方证据
作者:王婧
【案情】
李金向法院起诉称,刘柏向自己借款20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凭证,但有2016年7月,李金父亲李星通过工商银行上高支行李金的银行账户将20000元转账到刘柏的银行账户的转款凭证。李星有与刘柏的通话录音一份,内容大概为:李星要求刘柏归还20000元,超市铺位经营不好不再经营等内容,有刘柏转让铺位经营时间未到,时间到还钱以及曾帮助李星免除罚款等内容。
【分歧】
一、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李金向刘柏支付了20000元,刘柏也认可收到了20000元,说明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刘柏主张这笔钱是铺位转账款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李金账户转款20000元到刘柏账户的事实属实,但李星与刘柏的通话录音不能证实李金与刘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李金诉称与刘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刘柏应归还其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虽然刘柏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20000元系铺位转账款,但李金提供的录音证明中有李星要求刘柏归还20000元,超市铺位经营不好不再经营等内容,有刘柏转让铺位经营时间未到,时间到还钱以及曾帮助李星免除罚款等内容。录音中的内容反而能够证明李金和刘柏之间有铺位转让的相关交易,李金也未能对该笔款项系民间借贷,不属于铺位争议进行举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