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负责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务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义务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其应对流失资金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义务所引起的后果,对债权人的权利则具有了担保性质。因此,当债权人起诉第三人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