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
作者:王乐荣
【案情】
吴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的房屋被A法院首先查封,因陈某在B法院也有执行案件,B法院轮候查封了陈某的该套房屋,后A法院将陈某房屋进行司法拍卖,黄某以698100元最高价竞拍成功,A法院裁定将该房屋过户给黄某,试问黄某拍得被执行人陈某的房屋后,B法院对该房屋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
【分歧】
本案中对黄某拍得被执行人陈某的房屋后,B法院轮候查封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法院的轮候查封仍然有效,需要B法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解除轮候查封通知后,黄某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B法院的轮候查封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黄某可直接凭A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即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审判、执行权有唯一性和独立性,“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查封”,它只有一种“预期”效力,轮候查封实质上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第一顺序查封者在进行查封财产的司法处置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其他轮候查封者的同意,由于轮候查封者的查封效力并没有实际产生,被处置的财产在过户时也不需要其他轮候查封人的解封为先决条件;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7]100号)中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时,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A法院拍卖陈某的房屋无需通知B法院,更不需要征得B法院同意。拍卖成交后,B法院的轮候查封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A法院也无需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作出执行裁定书过户给黄某即可,黄某凭A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